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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行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益阳市资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正宇、石文琴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市资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正宇,石文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行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66号(马良小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647452-2。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石海波,男,该局法规股股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周正宇,男,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石文琴,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周正宇之妻。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益阳市资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行人周正宇、石文琴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的益资计生征决字(2013)第X633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益资计生征决字(2013)第X6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本院审查认为,益阳市资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周正宇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19850元,对被执行人石文琴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19850元的决定,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益资计生征决字(2013)第X6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少敏审 判 员  陈 亮审 判 员  李劲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