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巫法民初字第0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巫法民初字第01566号原告卢某某,女,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教师。被告晏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