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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栾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王立永与石家庄市环城水系综合整治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永,石家庄市环城水系综合整治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栾民初字第713号原告:王立永。被告:石家庄市环城水系综合整治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东区四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英波,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55605272-X。委托代理人:韩慧莉,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龚战龙,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1元减半收取1885.5元,由原告王立永负担。审 判 长  王 峰审 判 员  邢 辉人民陪审员  刘程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聂文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