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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贾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诸城市欧美可工贸有限公司与安丘锐通管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欧美可工贸有限公司,安丘锐通管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贾商初字第24-1号原告诸城市欧美可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顺燕。被告安丘锐通管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娥。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安丘锐通管件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予以冻结(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栾玉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庄术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