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相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相民初字第400号原告徐某。被告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安柏华审 判 员 邓 涛人民陪审员 王庆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丁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