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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相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相民初字第400号原告徐某。被告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安柏华审 判 员  邓 涛人民陪审员  王庆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丁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