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执字第1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潘捷平与林彩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捷平,林彩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1256-1号申请执行人潘捷平。被执行人林彩芹。申请执行人潘捷平与被执行人林彩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执字第12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鲁 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