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陈玉、易西平诉熊锋、徐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易西平,熊锋,徐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286-1号原告陈玉,女,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原告易西平,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系原告陈玉之夫。被告熊锋,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经营户。被告徐翠平,女,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系被告熊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易西平诉被告熊锋、徐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易西平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熊锋、徐翠平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6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玉、易西平的上述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熊锋设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东风路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冻足人民币2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昌子国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