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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曹发喜与九江市海正贸易有限公司、周日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发喜,九江市海正贸易有限公司,周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曹发喜。被执行人九江市海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日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日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73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九江市海正贸易有限公司、周日成银行存款人民币405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菊平审判员  沈筱瑜审判员  王仁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