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严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393号原告杨���某。被告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严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