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绍民终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陈梅珍与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英特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梅珍,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英特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民终字第13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梅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卫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英特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巨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俊、叶名伟。上诉人陈梅珍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4)绍虞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陈梅珍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陈梅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梅珍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梅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林阳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陆琪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