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执复议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巨野耀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耀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赵从金,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执复议字第36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巨野耀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国,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从金。被执行人: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训龙,董事长。申请复议人巨野耀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公司)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巨野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巨执异议字第1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耀华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自愿撤回执行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复议人耀华公司撤回其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振华审 判 员 张效谦代理审判员 谢新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丁娣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