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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支立标、李存琳与潘绍峰、胡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立标,李存琳,潘绍峰,胡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76号原告:支立标,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李存琳,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潘绍峰,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胡侠,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支立标、李存琳与被告潘绍峰、胡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5日,原告支立标、李存琳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支立标、李存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立标、李存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支立标、李存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