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高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起君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于晓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起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于晓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高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张起君。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419号。代表人张润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鑫,公司员工。被告于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起君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于晓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起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怀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吕雅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