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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周红娟与丁宗飞、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娟,丁宗飞,郑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897号原告:周红娟,女,汉族。被告:丁宗飞,男,汉族。被告:郑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娟与被告丁宗飞、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红娟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周红娟负担。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阮鑫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