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周红娟与丁宗飞、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娟,丁宗飞,郑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897号原告:周红娟,女,汉族。被告:丁宗飞,男,汉族。被告:郑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娟与被告丁宗飞、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红娟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周红娟负担。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阮鑫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