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俄吉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俄吉木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昌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俄吉木某某,女,彝族,1967年5月19日出生。翻译人曲木尔各。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诉刑诉〔2014〕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俄吉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萍、刘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俄吉木某某、翻译人曲木尔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起,被告人俄吉木某某便在西昌城区向吸毒人员兰某、褚某某、何某某、唐某(上述四人另案处理)等贩卖毒品。2014年8月20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西昌市河东街附近巡逻时将涉嫌贩卖毒品的俄吉木某某抓获。经民警对其搜身检查,当场从俄吉木某某的内裤里查获毒品可疑物两小包,当面称重净重为1.5克。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俄吉木某某身上搜查出的白色可疑物检测出海洛因成分。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举证有被告人的供述、吸毒人员的供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俄吉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俄吉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起,被告人俄吉木某某便在西昌城区向吸毒人员兰某、褚某某、何某某、唐某(上述四人另案处理)等贩卖毒品。2014年8月20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西昌市河东街附近巡逻时将涉嫌贩卖毒品的俄吉木某某抓获。经民警对其搜身检查,当场从俄吉木某某的内裤里查获毒品可疑物两小包,当面称重净重为1.5克。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俄吉木某某身上搜查出的白色可疑物检测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到案经过。3、尿检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对俄吉木某某进行毒品检测,排除俄吉木沙各为吸毒人员。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报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俄吉木某某搜查,从其身上搜查出可疑毒品海洛因,并当场称重,毛重1.7克,净重1.5克。被查获毒品已经扣押收缴。5、辨认笔录,证实:经吸毒人员唐某、兰某、王某某、裆某某、孙某某、何某某等六人辨认,辨认出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自己的妇女均为被告人俄吉木某某。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吸毒人员唐某、兰某、王某某、裆某某、孙某某、何某某因吸食毒品均被行政处罚。7、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俄吉木某某到案后办案民警根据发音将其姓名写成“俄吉莫某某”,经公安机关多方侦查确定被告人真名为俄吉木某某。8、被告人俄吉木某某的户籍资料。9、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我现在每天吸食最少吸食50元的毒品海洛因,钱多的时侯就吸食100元的毒品海洛因,每天吸食一次。前天早上我在西昌市新仓库附近向一个彝族妇女购买了100元的毒品海洛因,然后我带回家一个人吸食的。(向吸毒人员唐某出示俄吉木某某的照片,确认照片上的人就是向其出售毒品海洛因的彝族妇女)。我是今天(2014年8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才知道那个彝族妇女叫俄吉木某某。我是今年的一月份开始在俄吉木某某处购买毒品的,当时我找不到购买毒品海洛因的人,我就到河东街去逛,在逛得时候就看见俄吉木某某了,我看她带着孩子有点像贩卖的毒品的人,我就上前询问她有无毒品海洛因,她说有,我就向她购买了20元的毒品海洛因。买完后俄吉木某某给我说以后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就给她打电话。今天早上10时许,我毒瘾犯了,我就打了俄吉木某某的电话,准备向她购买70元的毒品海洛因,电话打通后她叫我在新仓库等她。我带着儿子就在新仓库门口的药店等她,但是我刚到就被你们民警抓获了。到了公安局我才知道俄吉木某某已经被你们公安机关抓获了。我在俄吉莫某某处大概购买了60次的毒品海洛因,一共花了7000元左右,多少克我就不清楚了。1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2014年8月21日上午10时许在西昌市河东街英才小学附近因涉嫌吸食毒品被查获,我当时想到河东街买毒品吸食的,还没有买到就被查获的。今天(2014年8月21日)早上9点左右,我给“阿米”打电话要买30元的毒品海洛因,她叫我到英才小学附近来拿,我到英才小学附近就被公安抓了,她的电话被公安监控了。“阿米”的情况我不了解,我只知道她是昭觉的,是我有一次去英才小学附近买了海洛因时认识的,那次就留了她的电话。我从认识“阿米”到今天被你们抓获,在她那里购买海洛因大概有六七次,每次都买的40、50元钱的海洛因。“阿米”的电话号码是1588155****。经照片确认卖海洛因给我的“阿米”是俄吉木某某。11、证人兰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8日左右我从布拖到西昌,因为毒瘾来了,我就上街找卖毒品的人。我走到家园小区的时候看见那个彝族妇女有点像卖毒品的,我就上前询问有无毒品海洛因,她说有。我就向她购买了80元的毒品海洛因,随后她主动给了我一张小纸条,说纸条上面是她的电话,叫我以后需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就给她打电话。从那次以后只要我在西昌我都是打电话给她从她那购买毒品海洛因。贩卖毒品给我的彝族妇女就是今天被你们抓获的那个彝族妇女。我不知道她叫什么名字,但是我确定今天和我一起被抓的那个彝族妇女就是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我的那个人,我也是到公安局后听到民警询问她名字时她说自己叫俄吉木某某。今天(2014年8月20日)早上10时许,我毒瘾来了,就出门准备购买毒品海洛因。我出门的时候就拨打了俄吉莫某某的电话,告诉她我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她叫我在新仓库等她。我到新仓库后再次拨打俄吉木某某的电话,刚刚拨通我就被你们公安机关查获了。后面我才知道俄吉莫某某在第一次打电话的时候就已经被你们控制了,电话是你们干警接的。我在俄吉木某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一共花了大概1500元左右,大概有4克毒品海洛因。12、证人褚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2014年8月20日)我通过手机联系一个彝族妇女的购买五十元的海洛因,在电话里我们说好交易的地点,西昌市新仓库东路一书报亭旁边,当我按照约定的地点去卖毒品时被你们公安民警抓住,她使用的手机已被你们公安监控了。卖毒品的手机号码是1588155****,她在你们这里报的名字叫俄吉莫某某。我在俄吉莫某某处买过二三十次毒品,有时候买三十元,有时候买五十元,我在她那里购买毒品花了1500元至2000元左右,毒品的克数说不清楚了。我于2014年8月18日下午十五时在新仓库家园小区附近在她那里购买了五十元的海洛因,8月16日下午十六时左右也是在新仓库家园小区附近通过手机联系在她那里购买了五十元的海洛因。1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现在每天吸食最少50元的海洛因,昨天(2014年8月20日)早上我在西昌市新仓库附近向一个彝族妇女购买了50元的毒品海洛因。(向何某某出示俄吉木某某的照片,确认照片上的人就是向其出售毒品海洛因的彝族妇女),我是今天(2014年8月21日)被公安抓获才知道那个彝族妇女叫俄吉木某某。我是今年六月份开始在俄吉木某某处购买毒品的,当时我找不到卖海洛因的人,我就到河东街去逛,就看见俄吉莫某某带着孩子像贩卖毒品的人,我就上前问她有没有毒品海洛因,她说有,我就买了50元的,购买完后俄吉木某某给我说以后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就给她打电话,说完给了我一张纸条,上面有她的电话号码。今天早上10时许,我毒瘾犯了,我就拨打俄吉木某某的电话,准备向她买50元的海洛因,电话打通后她叫我在河东街等她,我到河东街刚给她打电话就被你们民警抓获了。到公安局我才知道俄吉木某某已被你们公安机关抓获,手机是被监听的,接电话的是你们公安民警。我在俄吉木某某某某处大概购买了40次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一共花费了3000元左右,多少克记不清楚了。14、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现在每天吸食最少50元的海洛因,每天吸食一次。(向孙某某出示俄吉木某某的照片,确认照片上的人就是向其出售毒品海洛因的彝族妇女),我是今天(2014年8月22日)被公安抓获才知道那个彝族妇女叫俄吉木某某。今天中午12时许,我毒瘾犯了,我就拨打俄吉木某某的电话,准备向她买100元的海洛因,电话打通后她叫我到力平医院来,我就到力平医院找她,刚给她打电话就被你们民警抓获了。到公安局我才知道俄吉木某某已被你们公安机关抓获,手机是被监听的,接电话的是你们公安民警。我在俄吉莫某某处大概购买过十几次海洛因,每次购买50、100、150元钱的,估计用了2000多元钱,毒品估计有四五克。15、被告俄吉木某某的供述,证实:我身体不好,我到西昌都三年了。当时刚来的时候我在英才小学附近卖菜,后面没有钱买药和看病。听别人说贩毒利润大,我心动了就走上贩毒的路了。我是今年5月份开始贩毒的。今天民警从我身上搜出的两包毒品是之前在河东街苗圃附近一个不认识的中年彝族妇女处购买的。我花300元钱购买,再准备分成小包包卖。你们今天抓获的吸毒人员(指褚某某、兰某)在我这里购买过毒品。年纪大的那个吸毒人员(指褚某某)他是前天(2014年8月18日)下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们通过电话联系,在西昌市新仓库家园小区购买了三十元还是五十元的,我现在记不清楚了。今天他又打电话联系我购买毒品时,就被你们抓获,那时我的手机已经被你们公安民警监控了。另外一个吸毒的(指兰某)是昨天(2014年8月19日)下午在新仓库附近,在我这里购买了四十元钱的海洛因,也是通过电话联系的。16、[2014]凉公禁检(毒品)字第484号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俄吉木某某身上搜查出的白色可疑物检测出海洛因。17、视听资料。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在案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定案,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俄吉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因多次贩卖,属于严重情节,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俄吉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本院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俄吉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刑期从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爱 东审 判 员 向 练人民陪审员 阿西依坡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段 必 发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