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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玲申请曾国建、陈立珠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玲,曾国建,陈立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9号原告李玲���女,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曾国建,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陈立珠(被告曾国建的妻子),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曾国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诉被告曾国建、陈立珠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李玲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申请标的(人民币450000元)的范围内对登记在被告曾国建名下的坐落于平潭县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登记在原告李玲及其丈夫邱桂宇共同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马尾区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曾国建名下的坐落于平潭县的房产;二、查封登记在原告李玲及其丈夫邱桂宇共同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马尾区���房产;三、在本院查封期间,上述财产不得转让、变更、抵押、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卢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