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张辉与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梅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301号原告:张辉,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梅杰,男,汉族,1975年5月16日,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张辉与梅杰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纪巍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