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立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公丕东与齐殿彬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公丕东,齐殿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立保字第17号申请人公丕东,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委托代理人赵洪杰,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齐殿彬,男,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申请人公丕东以被申请人齐殿彬欠其钢材款200000元逾期未还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齐殿彬所有的宝马牌轿车一辆。申请人公丕东已为本案保全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齐殿彬所有的宝马牌轿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公丕东所有并用于本案保全担保的位于东宁县东宁镇住宅一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嘉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