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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缑永胜、徐卫东与徐卫东、韩德全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缑永胜,徐卫东,韩德全,蔡璐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61号原告:缑永胜。委托代理人:肖永红。被告:徐卫东。委托代理人:徐江陵、张辰。被告:韩德全。被告:蔡璐。本院在受理原告缑永胜诉被告徐卫东、韩德全、蔡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瑛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缑永胜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缑永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缑永胜撤回对被告徐卫东、韩德全、蔡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3260元,由原告缑永胜负担,余款3260元退还原告缑永胜。审 判 员 俞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周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