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阳法刑一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蔡国东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汕阳法刑一初字第27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国东,男,199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地地揭阳市榕城区仙桥篮兜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庆和,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阳检诉刑诉(2014)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国东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俊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国东及其辩护人李庆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3日晚21时许,被告人蔡国东、同案人邱俊锋(分案起诉)、邱镇强(另案处理)在同案人邱锐柯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仙桥镇的家中喝酒,被告人蔡国东提议一起到金灶镇抢劫,其他同案人表示同意。被告人蔡国东从邱锐柯家中拿一支铁水管,邱锐柯、邱镇强各拿一把砍刀,四人各拿一个口罩,由邱锐柯驾驶车牌号为粤V7N3**的白色女庄摩托车载被告人蔡国东,邱俊锋驾驶车牌号为粤VAP0**的红色男庄摩托车载邱镇强一起从揭阳市榕城区窜到潮阳区金灶镇伺机抢劫。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及上述三同案人窜至金灶镇六支路华岗村路段时,迎面遇到驾驶助力车的被害人郑某建,遂将其逼停,同案人邱俊锋戴口罩坐于摩托车上,被告人蔡国东与同案人邱锐柯、邱镇强各戴口罩持刀具下车对被害人郑某建进行威胁。被害人郑某建见状从身上掏出现金170元和一部天迈牌手机(价值150元)交给蔡国东,蔡国东并对郑某建进行搜身,后用铁水管砸打郑某建助力车的车前灯、后尾箱。当被害人郑某建推助力车准备离开时,被告人蔡国东持水管击打郑某建头部一下(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随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暨上述抢劫得手后,被告人蔡国东及三同案人驾车准备返回揭阳,当天1时35分许,迎面遇到驾驶助力车的被害人林某帆,被告人及三同案人采用逼停、持械威胁、搜身等手段对被害人林某帆实施抢劫,抢得一部黑色手机和现金13元。得手后,被告人蔡国东持水管击打林某帆头部一下(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各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上述二宗抢劫所得赃款中,被告人蔡国东分得50元及一部黑色手机,余下153元被共同花光,同案人邱锐柯分得天迈牌手机一部。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国东和同案人邱锐柯、邱俊锋的亲属与被害人郑某建、林某帆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蔡国东和同案人邱锐柯、邱俊锋的亲属赔偿被害人郑某建6000元、赔偿林某帆6000元,被害人郑某建、林某帆请求对被告人蔡国东和同案人邱锐柯、邱俊锋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国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且有被害人郑某建、林某帆的陈述,证人郑某初、邱某波、林某忠等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照片,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被告人蔡国东及同案人邱锐柯、邱俊锋的供述和辨认及和解协议、收款条、刑事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被告人蔡国东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无意见。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蔡国东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蔡国东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蔡国东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蔡国东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国东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抢劫作案二宗,致二人轻微伤,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国东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可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蔡国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二被害人的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蔡国东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对被告人蔡国东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国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贵亮审 判 员 钟泽珍人民陪审员 马玲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蓝锦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