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龙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290号原告龙某某,男,陕西省汉阴县人。被告曹某某,女,陕西省汉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冉小冰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