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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龙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290号原告龙某某,男,陕西省汉阴县人。被告曹某某,女,陕西省汉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冉小冰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