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钟继松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被 告 人 钟 继 松 犯 盗 窃 罪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合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合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继松。2008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吸毒于2014年9月2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8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4)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继松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莫德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继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钟继松窜到合浦县西场镇农村信用社对面的亲亲天使孕婴童生活馆门前,乘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申铃牌电动车。得手后,将该车推到合浦县西场镇中心校附近,销赃给一收废旧男子(身份尚未查明)。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5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继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钟继松的供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证人钟某某的证言,电动车购车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材料,估价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008)合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书,(2013)合刑初字第597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继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继松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继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继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继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招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