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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初字第00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兰兴勇与曾俊儒、陈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兴勇,曾俊儒,陈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00425-1号原告:兰兴勇,男,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石泉县。委托代理人:吴松林,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俊儒,男,197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石泉县。被告:陈昕,女,197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石泉县后。委托代理人:曹汉军(特别授权),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兴勇与被告曾俊儒、陈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曾俊儒作为债务人下落不明,原、被告借贷关系无法查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孙 斌审 判 员  高 萍人民陪审员  崔荣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