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商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宿迁市绿环木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绿环木业有限公司,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商初字第00423号原告宿迁市绿环木业有限公司,信所地沭阳县贤官镇沙河寺村1组。法定代表人赵小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辉,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原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阜城镇胜利北路1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绿环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长 吴金洲审判员 曹益武审判员 吴红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范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