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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敖民初字第3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俊与敖汉旗古鲁板蒿乡人民政府第三人敖汉旗山湾子灌区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俊;敖汉旗古鲁板蒿乡人民政府;敖汉旗山湾子灌区管理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敖民初字第3128-1号原告刘俊,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敖汉旗。委托代理人毕文儒,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汉旗古鲁板蒿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敖汉旗。法定代表人崔晨辉,乡长。委托代理人马立,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敖汉旗山湾子灌区管理处,住所地敖汉旗。法定代表人梁海,处长。委托代理人陈连福,该管理处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与被告敖汉旗古鲁板蒿乡人民政府、第三人敖汉旗山湾子灌区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蔺阳光审 判 员  张海利人民陪审员  齐亚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