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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田先锋与深圳市因沃客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先锋,深圳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177-2号申请执行人田先锋,男,汉族,现住深圳市宝安区,系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鑫锋旺五金店业主。被执行人深圳市因沃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罗发财。关于田先锋诉深圳市因沃客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沙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深圳市因沃客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田先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因沃客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因沃客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上金额以人民币333711.68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娄靓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