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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屏山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光裕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光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屏山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杨光裕,女,汉族,1939年4月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申请人杨光裕要求宣告邹志融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光裕诉称:其夫邹志融于2006年9月21日在宜宾市流杯池公园夕阳红公寓走失后,杳无音信,于2006年11月2日到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新街派出所报案,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判决宣告邹志融死亡。经查:邹志融,男,生于1932年5月29日,汉族,居民,籍贯四川省屏山县,走失前住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东正街4组,公民身份号码:512535********0017,系申请人杨光裕之夫。2006年9月21日清晨,邹志融离家后走失。同年11月2日其子邹洪到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新街派出所报案,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新街派出所予以登记并寻找无果。上述事实,有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新街派出所说明、四川省屏山县国家税务局证明、宜宾日报刊登的寻人启示及之前三次走失所登寻人启示、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材料佐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月2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邹志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邹志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光裕系邹志融之妻,提供了有关机关关于邹志融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且经本院公告寻找,邹志融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宣告邹志融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邹志融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凌征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