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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水民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会丽与刘永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白水民初字第00823号原告刘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刘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志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89年1月21日双方在白水县雷村乡政府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原告家。1989年11月15日生大女儿刘xx,现已成年,1999年10月11日生小女儿刘x,现在雷村中学上学。婚前,原、被告交往时间短,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和,以至于吵闹、打架。原告身体有疾,招被告上门本指望被告能撑起家,但被告自己打工的工资都没有本事去要,凡事都要原告再三督促,更别提被告主动承担家务,不仅如此,被告缺乏对原告的基本信任,被告常随手拿别人的东西。2014年5月份,原告曾向贵院起诉离婚,为了给彼此一次机会,后撤诉。但在这半年期间,被告未有丝毫改变,反而还动手打了原告,原告深感夫妻感情荡然无存,为此,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刘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有:2014年5月14日法院谈话笔录一份,证明曾起诉离婚后调解和好。被告刘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出门打工挣得钱都交给原告家里,今年交了17000元。被告干一天活回家原告不让吃不让喝,还跟其闹离婚,家里的活都是被告干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9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属被告入赘原告家。原、被告于1989年生大女儿刘xx,现已成年,1999年10月11日生小女儿刘x,现在白水县西固镇雷村中学上学。原、被告共同生活中偶尔因琐事吵闹,被告一直在原告家居住生活至今。原告家里农活基本都是被告干的,被告今年向原告家里交了10000多元,原、被告从2013年11月分居至今。另查,2014年5月14日法院调解笔录一份,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后调解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几十年,婚后育有两个女儿,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生活中偶尔因琐事吵闹,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今后应和睦相处、相互扶助,共同建设美好家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刘某与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志翔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白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