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朱惠芳与周勤珠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62号原告朱惠芳。被告周勤珠。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惠芳与被告周勤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缴纳本案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严林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汤勤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