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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朱惠芳与周勤珠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62号原告朱惠芳。被告周勤珠。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惠芳与被告周勤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缴纳本案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严林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汤勤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