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民一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民一初字第704号原告韦某某,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孔某某,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马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