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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颜翠莲与胡恒桂、梁俊兰、余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翠莲,胡恒桂,梁俊兰,余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颜翠莲。被执行人:胡恒桂。被执行人:梁俊兰。被执行人:余建华。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郊民二初字第00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恒桂、梁俊兰、余建华未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恒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大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