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行审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与沈志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沈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审执字第12号申请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法定代表人刘春,男。委托代理人张军,男。委托代理人李胜春,男。被执行人沈志刚,男。申请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沈规国土苏罚决字(2014)0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3年5月擅自占用陈相街道大桃木村南侧土地912平方米建房。其中:旱地91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处罚如下:1、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决定书所决定的义务,亦未复议、起诉,故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沈规国土苏罚决字(2014)0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许广武人民陪审员 关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