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许顺明与林国英、陈亚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顺明,林国英,陈亚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30号原告许顺明,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福民,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国英,女,1965年4月8日出生。被告陈亚良,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顺明与被告林国英、陈亚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顺明以其欲与被告林国英、陈亚良庭外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许顺明负担。审判员 林勤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庄曙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