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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许顺明与林国英、陈亚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顺明,林国英,陈亚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30号原告许顺明,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福民,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国英,女,1965年4月8日出生。被告陈亚良,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顺明与被告林国英、陈亚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顺明以其欲与被告林国英、陈亚良庭外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许顺明负担。审判员  林勤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庄曙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