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玉银与周其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银,周其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273号原告张玉银,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周其云,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银与被告周其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银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玉银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玉银负担。审 判 长 邵照学人民陪审员 杨树林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