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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自贡赣能阀门有限公司诉自贡高中压阀门厂、乐山市福禧双氧水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赣能阀门有限公司,自贡高中压阀门厂,乐山市福禧双氧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18-2号原告自贡赣能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王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正荣,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被告自贡高中压阀门厂,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陈永金,厂长。被告乐山市福禧双氧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法定代表人刘奇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赣能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高中压阀门厂、乐山市福禧双氧水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赣能阀门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赣能阀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赣能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2元,减半收取3336元,诉讼保全费2320元,合计5656元,由原告自贡赣能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培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