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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马湘华与鹰星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湘华;鹰星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232-2号申请执行人马湘华,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鹰星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2。法定代表人林展明,执行董事。关于马湘华诉鹰星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鹰星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马湘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鹰星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鹰星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上金额以人民币2739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娄靓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