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慈溪市一帆机械电器有限公司、陈月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慈溪市一帆机械电器有限公司,陈月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吴政(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2********),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一帆机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陈月水(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8********),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月水,系慈溪市一帆机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慈溪市一帆机械电器有限公司、陈月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慈溪市一帆机械电器有限公司、陈月水向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支付执行款3000000元及相关利息,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820元,申请执行费35309元,但被执行人慈溪市一帆机械电器有限公司、陈月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月水名下的坐落于浒山街道西洋寺村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08)字第0075**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003)字第0138**号】;2、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寿 森 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