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朱停停与刘恩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停停,刘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859号申请执行人:朱停停,无业。被执行人:刘恩东,无业。朱停停与刘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2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尚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明执字第00859号案件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期间,如有新的执行依据,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元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