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南民一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南民一初字第23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渤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文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