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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南民一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南民一初字第23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渤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文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