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四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单炜婷诉被告樊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四民初字第119号原告xx,女,2010年8月8日出生,汉族。诉讼代理人xx,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xx,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xx诉被告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能互谅互让解决矛盾,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朱长山人民陪审员  邵宝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