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四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单炜婷诉被告樊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四民初字第119号原告xx,女,2010年8月8日出生,汉族。诉讼代理人xx,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xx,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xx诉被告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能互谅互让解决矛盾,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朱长山人民陪审员 邵宝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