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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牟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树坤与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中心卫生院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坤,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785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坤。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王奋军,院长。申请执行人李树坤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中心卫生院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8102.05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代理审判员  徐永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