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民初字第3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杨华林与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林,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民初字第3834号原告杨华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圣翰、尤戈镭,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奇俊,浙江维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林与被告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华林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杨华林负担。审 判 员 ��缪正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曹 观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