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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郭传远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传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郭传远。委托代理人彭思静,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蔡赣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负责人王智礼,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传远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传远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方文青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香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