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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朱丹莉与吴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丹莉,吴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朱丹莉。被告吴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丹莉诉被告吴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丹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丹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丹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丹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奕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冰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