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朱丹莉与吴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丹莉,吴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朱丹莉。被告吴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丹莉诉被告吴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丹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丹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丹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丹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奕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冰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