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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执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上海泉兴阀门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泉兴阀门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胡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执字第00622号申请人上海泉兴阀门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大丰市区兴达大阪城27幢202室、101室、102室。负责人陈双枝,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桂江,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忠林,居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都商初字第0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4的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3)都商初字第04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中祥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蒋宝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袁明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