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龙永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周云平与兰成国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平,兰成国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龙永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周云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国勇。被告:兰成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平与被告兰成国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管和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谷顺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