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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龙永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周云平与兰成国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平,兰成国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龙永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周云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国勇。被告:兰成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平与被告兰成国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管和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谷顺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