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25、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苏世革与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世革,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林俊法,深圳市帝硕达电子厂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25、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世革,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杜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爱军、丁建春,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俊法,系深圳市龙岗区恒达顺电脑经营部经营者,经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原审被告:深圳市帝硕达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负责人:苏世革。上诉人苏世革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超频公司)及原审被告林俊法、深圳市帝硕达电子厂(下称帝硕达电子厂)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10004536.2、ZL200810216088.5)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33、7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苏世革在本两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属于民事地域管辖的异议。本两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两案中,根据超频公司提供的(2014)深证字第119518号公证书的记载,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在广东省深圳市,且苏世革的经营居住地亦在广东省深圳市。因此,原审法院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苏世革的上述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苏世革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苏世革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两案移送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苏世革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本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超频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两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帝硕达电子厂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两案拥有管辖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超频公司有权选择向对本两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综上所述,苏世革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苏世革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