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法执恢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某,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法执恢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戴某某,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无业,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向某某,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戴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某离婚纠纷恢复执行一案,应执行标的51000元,已执行5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雨法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建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