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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法执恢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某,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法执恢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戴某某,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无业,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向某某,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戴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某离婚纠纷恢复执行一案,应执行标的51000元,已执行5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雨法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建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