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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法民初字第05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荣昌县文敏铸钢机械加工厂与龚金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昌县文敏铸钢机械加工厂,龚金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5575号原告:荣昌县文敏铸钢机械加工厂,住所地荣昌县昌州街道板桥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8688288-X。法定代表人:彭文敏,厂长。被告:龚金明,男,1970年12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昌县文敏铸钢机械加工厂与被告龚金明确认劳动合同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昌县文敏铸钢机械加工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昌县文敏铸钢机械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荣昌县文敏铸钢机械加工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红兵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颖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