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朱某甲、朱某乙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万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系万年县大源镇黄营村原村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同年8月17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5日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万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年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乙,驾驶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同年8月17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5日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万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年县看守所。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4)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明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初,万年县陈营镇经营红砖厂的王某甲找到被告人朱某乙,表示想请朱某乙帮忙承包朱某乙所在的万年县大源镇黄营村的“兔仂眼”荒山挖土做砖,并承诺事成之后会给好处费。朱某乙将此事告知了其哥哥时任万年县大源镇黄营村村长被告人朱某甲。2013年1月8日,朱某乙带领王某甲、王孟明、王某乙三人找到正大在大源镇鲇山村委会开会的朱某甲,朱某乙拿出一份已经拟好的《兔仂眼荒山承包合同》给朱某甲,合同约定“兔仂眼”荒山租用面积21亩,租期6年,租金人民币20,000元,且告诉朱某甲王某甲会给20,000元钱好处费,叫朱某甲在《兔仂眼荒山承包合同》上面签字。朱某甲未经村民同意,私自以“大源镇鲇山村委会黄营村”的名义与王某甲签订了合同,并与朱某乙共同在合同上签名。接着,王某甲将租金20,000元和好处费20,000元共计现金40,000当场付给朱某乙,朱某甲、朱某乙二人各分得好处费10,000元。2013年2月17日朱某乙又收受王某甲的好处费5,000元。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将好处费25,000元经万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转交全部退还了王某甲。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任职证明、兔仂眼荒山承包合同、收条、领条、发还清单、谅解书、关于要求尽快解决朱某甲、朱某乙二兄弟侵犯群众利益的报告、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余某、王某丙、朱某己、朱某庚的证言、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的供述、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利用被告人朱某甲任万年县大源镇黄营村村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属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二被告人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在对二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应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刑罚;2、二被告人归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3、案发后,二被告人涉案赃款全部被公安机关追缴,已退还给了王某甲,依法可对二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注:已扣除原羁押期限35天)】。二、被告人朱某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注:已扣除原羁押期限17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聂金林审 判 员 汤颖青人民陪审员 刘增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